长春永春现代医药城酒店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JLTXY-2024-129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永春现代医药城酒店项目已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以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为2024112622010203113190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永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初步设计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永春现代医药城酒店项目勘察、初步设计
2.2项目概况:
项目总占地面积64153.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8759.9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5965.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2794.13平方米。项目新建1栋高层酒店建筑,新建多层花园酒店客房及配套用房建筑10栋。项目建成后可提供各类客房947间,容纳800人宴会会议中心一座。
2.3招标范围:
本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内容,勘察部分包含本项目工程勘察(岩土)相关的设计施工单位对地质勘探的需求,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勘察(岩土)报告的数据采集及编制工作、场区内物探及勘察设计阶段航拍图的留存;设计部分包括本项目新建主体、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弱电工程(含充电桩)、电气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工程、雨水工程、采暖通风工程、室外道路广场、标识标牌、里面及室外照明、消防工程(含消防水池)等工程内容的初步设计及估算、室内平面布置及装饰装修方案图等的全部设计相关工作。
2.4项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2.5服务期限:
1.勘察周期:自中标之日起20日内完成岩土勘察报告(初勘),取得初步设计审批后7日内完成岩土勘察报告(详勘),并提供全部合格的勘测成果。
2.设计周期:中标后20日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初步设计阶段剩余全部合格成果。
2.6质量控制目标:勘察设计符合国家及省市关于勘察设计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本项目目标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
3.2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3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勘察专业(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的能力。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注: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2.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4人员要求:
项目总负责人1人: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
一、勘察部分
1、勘察部分负责人1人:勘察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国家注册岩土
工程师执业资格;
2、勘察技术人员2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设计部分
设计部分负责人1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结构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具有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上为现场所需最低人员标准,根据实际现场施工情况,如有需要可调增,中标人须无偿予以配合。
3.5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类似勘察、设计业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要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需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6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①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受限制。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设计单位提供。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联合体成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分工。
3.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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